以馬德里申請, 由於台灣非締約國,僅可透過中國遞交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,也意謂著申請人須在中國"已提出註冊申請並被受理"或是"已獲核准註冊"之商標(基礎案);茲將兩種狀況說明如下:
(1) 已提出註冊申請並被受理
適用於當基礎案國別屬於「馬德里議定書」締約國。
(2) "已獲核准註冊"
當基礎案國別屬於「馬德里協定」締約國。
※註:中國同屬「馬德里協定」及「馬德里議定書」締約國。
若以EUIPO申請,任何人皆可直接向EUIPO申請商標,但申請人若於歐盟會員國中沒住所或是合法立案營業場所,需指定當地代理人代為接收官方信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