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並不是完全沒有限制的,它最長的一種情形是著作人活著的時間,再加上死亡後可以由其子孫繼承五十年。也就是說,著作財產權會因為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,一但消滅,這項著作即屬社會公共財產,任何人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(例如不可以改竄內容造成損害其名譽等),都可以自由利用。久遠之前的古聖先賢的著作,在創作時並沒有著作權法,不可能適用現行的著作權法取得著作財產權,當然也不會有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的問題。屬於「無著作財產權」的著作,除了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外,其他任何利用行為,都是著作權法不禁止的,自然可以自由利用。(著作權法§30、§42、§43) |